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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茶的国家执行标准

作者: 2022-05-08 浏览:

白茶国家执行标准为《GB/T 22291-2017》,规定了白茶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芽、叶、嫩茎为原料,经过萎凋、干燥、采摘等特定工艺制成的白茶。

本标准是根据GB/T 1.1—2009的规定起草的。

本标准替代GB/T 22291—2008 《白茶》。与GB/T 22291—2008相比,除编辑变更外,主要技术变更如下:

3354调整部分参考标准;

添加术语和定义;

在3354产品中添加“首美”并指定相应的感官质量和理化指标;

理化指标增加水浸出物指标。

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。

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 339)归口。

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所、福建玉荣祥茶业有限公司、福鼎市质量计量检测所、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、福建天湖茶业有限公司、政和白牡丹茶业有限公司、政和稻香茶业有限公司、福建农林大学、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负责起草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翁坤、蔡良穗、潘德贵、俞步贵、黄、孙、邹吴昕、朱中海。

本标准所取代的先前版本发布如下:

——GB/T 22291—2008 .

白茶

1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白茶产品和实物的标准样品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芽、叶和嫩茎为原料制成的白茶。)为原料,经过萎凋、干燥、采摘等特定工序。

2规范性引用文件

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至关重要。对于所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注明日期的版本仅适用于本文件。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修订版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191包装、贮存和运输图形标志

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

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

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

GB/T 8302茶叶取样

GB/T 8303茶叶样品的制备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

GB/T 8304茶叶水分的测定

GB/T 8305茶叶水浸出物的测定

GB/T 8306茶叶中总灰分的测定

GB/T 8311茶粉和碎茶含量的测定

GB/T 14487茶叶感官评定术语

GB/T 23776茶叶感官评价方法

GB/T 30375茶叶贮藏

GH/T 1070茶叶包装通则

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测量和检验规则

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
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〔2009〕第123号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的决定

3术语和定义

GB/T 14487中的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3.1

白色银针白毫银针

白茶产品是以大白茶或水仙茶品种的单芽为原料,经过萎凋、干燥、采摘等特定工艺制成。

3.2

白牡丹白牡丹

白茶产品是由大白茶或水仙茶品种的一芽一叶二叶,经过萎凋、烘干、采摘等特定工艺制成。

3.3

共工美

白茶产品是以成组种植的茶树品种嫩芽为原料,经过萎凋、干燥、采摘等特定工艺制成的。

3.4

瘦妹瘦妹

白茶产品是以大白茶、水仙或组茶品种的嫩芽或嫩叶为原料,经过萎凋、干燥、采摘等特定工艺制成。

4产品和实物标准样品

4.1白茶根据茶叶品种和原料要求不同,可分为白毫银针、白牡丹、工美、寿美四种产品。

4.2每个产品的每个等级都有实物标准sa

5.2.3工美的感官质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。

5.2.4寿眉的感官质量应符合表4的要求。

5.3物理和化学指标
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
5.4健康指标

5.4.1污染物限值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。

5.4.2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。

5.5净含量

应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
6测试方法

6.1感官质量

根据GB/T 23776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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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2理化指标

6.2.1 试样的制备按GB/T 8303的规定执行。

6.2.2 水分检验按GB/T 8304的规定执行。

6.2.3 总灰分检验按GB/T 8306的规定执行。

6.2.4 粉末检验按GB/T 8311的规定执行。

6.2.5 水浸出物检验按GB/T 8305的规定执行。

6.3卫生指标

6.3.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。

6.3.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。

6.4净含量

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。

7检验规则

7.1取样

7.1.1取样以“批”为单位,同一批投料生产、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,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。

7.1.2取样按GB/T 8302的规定执行。

7.2检验

7.2.1出厂检验

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,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,方可出厂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、水分和净含量。

7.2.2型式检验

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,检验周期每年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
b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;

c)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
型式检验时,应按第5章要求全部进行检验。

7.3判定规则

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,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。

7.4复验

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,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/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

8标志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8.1 标志标签

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/T 191的规定,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 改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的规定。

8.2包装

应符合GH/T 1070的规定。

8.3运输

运输工具应清洁、干燥、无异味、无污染。运输时应有防雨、防潮、防晒措施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污染的物品混装、混运。

8.4贮存

应符合GB/T 30375的规定。产品可长期保存。

THE E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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